分享到:

信息服务用心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联系资料

信息服务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暂无
移动电话:
暂无
电子邮箱:
暂无

北京通州区劳动仲裁律师免费咨询

发布于 2019年09月11日

[摘要]北京民事劳动仲裁律师王保文(***)民事劳动仲裁案件经验丰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民事诉讼案件,劳动纠纷案件,欢迎在线咨询王保文民事诉讼律师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采取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所依法进行的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同样是维权,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王律师给你讲解下两者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职责不同
  北京民事劳动仲裁律师说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
4、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北京民事劳动仲裁律师

5、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仲裁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有包括事前预防。

  通州区劳动仲裁律师表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更多资讯请访问北京民事劳动纠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