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新疆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表示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重劳动关系说认为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欧盟、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台湾地区,都采用该种理论。但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指示权来源,又有不同学说。
1. 劳动指示权让与说
该学说阐述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指示权的来源。该学说认为,用工单位享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指示权并不是其对劳动者的独立请求权,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指示权来源于派遣单位的让与。由于劳务派遣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派遣单位将自身对劳动者的劳动指示权让与给了用工单位,据此,用工单位才享有劳动指示权,为劳动者分配工作内容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 双层运行说
该学说认为在劳务派遣的三个主体中,只有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但是,在这种雇佣劳动关系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动控制权的主体却有两个,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是作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主体而存在的,用工单位是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真正进行管理和组织的主体,负责发放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除此之外,其它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事项,就由派遣单位负责。
3. 真正利他契约说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此种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并非是用工单位,而是派遣单位,因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为用工单位服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的约定才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指示权的主要来源。
双重劳动关系说认为,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都形成了传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有两个雇主,分别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招聘、考核和录用,这些活动都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主职能,所以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内容以及方式都由用工单位决定,这也属于雇主的职能,因此用工单位也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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