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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300多起食品投诉来自同一人?

发布于 2019年09月02日

[摘要]近年来,“职业索偿”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一些不法人员浑水摸鱼,通过“造假买假”“掉包”等不法手段对商超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黄某于中午约11点半至下午4点半之间,在宝安区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费人民币87.5元购买了16瓶柠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两天时间提出了相应的12份投诉举报,其中8份称其这些饮料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另外4份则称豆奶中含有泛酸钙,属于非法添加。黄某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下面,云南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公司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调查发现,跨50个街道的300余宗投诉均出自一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咨询举报投诉平台的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黄某的投诉远远不止这12单。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其在近300家商店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范、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要求赔偿并给予处罚,共计投诉举报302宗。

  黄某的购买时间均在10天内,平均每天购买30次。每次购买对应都会提起1个投诉举报,纪录为1天内购买豆奶和柠檬茶46次,并相应地提起了46个投诉举报。

  他还多次于1天内针对同一产品在十几家商店分别少量购买,比如他在罗湖区平均5分钟购买1盒豆奶,在福田区则13次购入1瓶柠檬茶,付款时间短的仅相隔4分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从黄某的购买记录可以看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黄某试图针对所购买的这300多件产品向近300个商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因此认定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黄某的这12份投诉举报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短信告知黄某。与此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也对黄某的6份投诉举报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不服处理结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

  黄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反上位法,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条例的合法性,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系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定审查的范围,故对黄某提出的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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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经研究,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涉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黄某在10天时间内,先后302次在近300个商家购买豆奶、柠檬茶等饮料,商家所在区域遍及全市9个区50多个街道。黄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日均购买频率高、单次购买数量少、购买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明显超出合理消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处理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黄某的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目前,案件已审理完毕,复议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近年来,“职业索偿”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一些不法人员浑水摸鱼,通过“造假买假”“掉包”等不法手段对商超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职业索赔列入“扫黑除恶”范围,相信可以为稳定市场秩序加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