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标书代写探讨联合投标体相关问题,随着建筑业全球化展开水平的前进,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招标,越来越成为企业添补资源缺点,补偿技术缺口
探讨联合投标体相关问题,随着建筑业全球化展开水平的前进,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招标,越来越成为企业添补资源缺点,补偿技术缺口,前进企业整体比赛力,松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习气其时商场比赛环境的一种出色办法。关于联合体一同招标,我国《招标招标法》第31条、《建筑法》第27条都有相应的规矩,但关于联合体招标的理论评论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许多亟须处理的问题。
一、联合招标体的概念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三十一条规矩:联合招标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同招标。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联合招标体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联合体承揽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许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办法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许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招标比赛才干,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发作的资金背负,松散联合体各方的招标风险,补偿联合体各方技才干量的相对缺少,前进一同承担项目的竣工的可靠性。
《工程缔造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五条规矩:“联合体招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许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招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招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缔造联合体招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缔造项目和结构凌乱的缔造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假设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落幕;假设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招标协议判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作业和责任,在结束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查验后落幕。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是不组成。组成与否由联合体各方自己抉择。联合体的组成归于各方自愿的一同一同的法律行为。《招标招标法》第31条第4款明确规矩“招标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一同招标”。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同招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招标应以全部组成联合体各方的一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许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一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缔造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矩:“联合体各方签定一同招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招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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