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湖南如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体育场地施工,湖南体育场地施工公司,湖南地坪漆工程,湖南地坪漆工程厂家

联系资料

湖南如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湖南省 长沙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戴岳辉
移动电话:
1367*******
电子邮箱:
暂无

湖南车库地坪为您分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志发案“无罪文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发布于 2019年08月10日

[摘要]湖南车库地坪为您分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志发案“无罪文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刊发的《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决定成立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从3月25日开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工作。

为您分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志发案“无罪文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刊发的《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决定成立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从3月25日开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工作。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黄志发诈骗案审判是否公正及是否存在“上诉加刑”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黄志发,吉林省通化县人,原系吉林省浑江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厂长。曾因贪污、拐骗于1971年2月27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浑江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浑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17日释放。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志发自1981年4月至1982年3月任吉林省浑江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以下简称知青厂)厂长期间,采取指空卖空的欺骗手段,先后与辽宁、吉林、内蒙古等七个省区的21个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骗来“货款” 652521元。其中,黄志发个人私吞16880元,入知青厂账户635641元。后受骗单位从黄志发手中追回8280元,从知青厂追回341341元,余款294300元被知青厂占用,8600元被黄志发个人挥霍,共计302900元。受骗单位来车拉运胶合板,因无货而跑空车,知青厂赔偿损失5600元。内蒙古计划生育办公室、呼和浩特警备区与知青厂订购胶合板,被骗资金189000元,影响了正常工作。黄志发为了买胶合板,向他人行贿4400元,发觉被骗后追回500元。另,黄志发于1981年末利用给单位职工买大米之机,采取低价买、高价卖的手段,从中贪污差价738.8元。黄志发个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买私房、电视机及生活支出而挥霍。认定黄志发犯诈骗罪的主要证据有被害单位与知青厂之间签订的定(订)货合同,被害单位向知青厂汇款的银行汇款凭证,被害单位财务明细账,部分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知青厂出具的收到货款的收据、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书证;被害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浑江市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黄志发有期徒刑十年。黄志发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3月1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浑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1983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志发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4年3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5年,黄志发不服,提出申诉。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通知,决定不予再审。黄志发仍不服,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联合调查组认为,黄志发诈骗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志发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1983年当时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及运用刑事政策正确。

该案发生于1981年至1982年间,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直至作出不予再审决定,是在1982年至1989年间,均适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有“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案件发回重审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不能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变相加刑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的规定。黄志发案是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经浑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不违背1979年《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