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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地暖分享: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

发布于 2019年07月27日

[摘要]2018年11月12日晚,谭余敏曾约王同学11月13日一起在杭州城西银泰吃饭,可到了约定时间,王同学联系谭余敏,对方微信、电话均没有回应。
分享: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

2018年11月12日晚,谭余敏曾约王同学11月13日一起在杭州城西银泰吃饭,可到了约定时间,王同学联系谭余敏,对方微信、电话均没有回应。
  
2018年11月16日凌晨,杭州警方通报显示,确认失联多日的谭余敏在莲花峰山顶悬崖落坡下被发现,但已无生命体征。2018年11月17日15时50分许,嫌疑人熊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被抓获。 2018年1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对“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批准逮捕。   2019年7月26日,“浙大女生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熊志城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经过编辑

2018年11月12日晚,谭余敏曾约王同学2018年11月13日一起在杭州城西银泰吃饭,可到了约定时间,王同学联系谭余敏,对方微信、电话均没有回应。一开始,王同学以为谭余敏手机丢了或被盗,可到了第二天,谭余敏仍没有联系她。王同学随后问了身边其他熟悉谭余敏并曾与她有过联系的朋友,好几个人提到,2018年11月13日中午之后就再没有她的消息了。

事后,王同学急忙找到浙大传媒学院的辅导员老师,要来了谭余敏家长的电话。谭余敏的爸爸说,2018年11月13日中午,他也跟女儿联系过。担心谭余敏的安全的王同学报了警,谭余敏的家人也赶来杭州向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过调取监控等方式查找发现,失联前谭余敏曾独自一人在灵隐景区里玩,但最后的手机定位是在江苏南通市。

2018年11月14日13时35分,谭余敏妈妈接到一个来自南通的电话,电话那头表示,2018年11月13日下午3时左右,她到杭州游玩时,在西湖飞来峰景区莲花亭附近捡到了谭余敏的手机。因此谭家人怀疑,谭余敏还在西湖景区甚至就在飞来峰附近。于是,谭家人向景区公安分局灵隐派出所求助。灵隐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谭余敏在2018年11月13日11时05分进入飞来峰景区,到11时26分以后,就看不到人了。从监控来看,她一路上都拿着手机在拍照,有些地方还会停着拍上好几分钟。

2018年11月15日中午起,灵隐派出所组织警力和谭余敏家人一起上飞来峰搜寻,同时景区公安分局向辖区各派出所发布了女孩照片和个人信息,一起协助寻找。2018年11月15日傍晚6时多,捡到谭余敏手机的南通游客赶到了灵隐派出所,将手机交给警方并协助警方寻找谭余敏。 

确认遇害
2018年11月16日凌晨,杭州警方通报显示,确认失联多日的谭余敏在莲花峰山顶悬崖落坡下被发现,但已无生命体征。

嫌犯落网
2018年11月17日晚间23时55分,杭州警方续报该事件称,经警方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失联女大学生系遭他杀。警方已于2018年11月16日16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熊某(男,24岁,广西人),并于2018年11月17日15时50分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成功将其抓获。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方介入
2018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由叶玉秋副检察长承办。犯罪嫌疑人熊某被抓获后,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查看现场,就案件侦查取证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对“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熊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9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熊志城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一案,对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熊志城参与网络赌博从而欠下大额债务,因无力偿还感到生活无望,进而产生厌世情绪。2018年11月上旬,熊志城窜至杭州市,并连续多日至西湖风景名胜区飞来峰景区,欲在自杀前杀人垫背,寻找作案对象,天黑后方离开。同月13日,熊志城进入飞来峰景区,在莲花峰山顶附近遇见独自游玩的被害人谭某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谭某某胸腹部数刀,并将谭某某推下附近的陡坡。后熊志城爬至陡坡下,对谭某某进行猥亵,并不顾谭某某的哀求,持尖刀切割谭某某颈部等部位数刀,致谭某某死亡。 [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城残忍杀害被害人,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