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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疫处理?

发布于 2019年05月04日

[摘要]所谓检疫处理,简言之,不论对外检疫或对内检疫都是采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国外传入、从国内传出,或从外省传入、从本省传出,达到保护安全生产和人们的健康,并促进贸易的发展。对已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时组织扑灭或控制扩大蔓延为害。

     所谓检疫处理,简言之,不论对外检疫或对内检疫都是采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国外传入、从国内传出,或从外省传入、从本省传出,达到保护安全生产和人们的健康,并促进贸易的发展。对已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时组织扑灭或控制扩大蔓延为害。要有效地达到此目的,必然涉及检疫概念和做法问题。我国的植物检疫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一直按照原苏联及东欧某些国家的模式,公布少量的病虫对象作为法律依据,开展检疫工作。外贸部除法定少量检疫对象外,虽然也附有一些国内分布不广和无分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作为检疫时的参考,但是实质上有法律根据的,只限于少数公布的检疫对象。

    日本国无检疫对象这个问题,其所谓的检疫对象是有害动植物,即凡是可以直接、间接为害有用植物的粘菌、真菌、细菌、病菌、寄生植物、线虫、昆虫、螨类及其他脊椎或无脊椎动物都禁止进口,而不是只限于少数几种特定的病虫害。

    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的禁止输人品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有害动植物的传人而禁止可能传播这些害虫或病原体的植物及其产品。例如,为了防止瓜实蝇、柑橘小实蝇,禁止从我国进口各种瓜类,这类害虫也就是所说的“特定害虫”,同时也严禁土壤、带土植物及有关的包装物。这种禁止输入品,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因科研需要引进一些新的品种时,可向农林水产省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仍可进口。而且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某些新鲜水果等,并不包括粮食等一般农产品。将有害生物的概念和禁止输入的概念及其做法有机的结合,这样的概念和做法姑且称之全面检疫。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战线新生力量的输入,人员不断地交流,我国的植物检疫概念和做法逐步改变。例如,在1992年植检法中规定的检疫对象数量增加,保护面有所扩大,并提出“禁止输入植物产品名单”以及引种和输入水果的审批制度,筹建检疫苗圃和动物隔离场等。但其核心还是以少量“植物检疫对象”作为检疫法律依据的做法。这反映在1991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例如第十八条规定: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际上所提出的病虫杂草的名录数量少,保护面小。虽然,第十九条也有所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为害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从文字上可说做了某些弥补,实际执行时会带来或涉及一些法律的问题。因此,根据国情,进一步更新概念,从法律上规定全面禁止有害生物传入,对某些特定的病虫害规定相应的特定防止其传入的规定,这样,会有效得多,工作上主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