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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门禁系统为您介绍空姐遇害案判赔62万,凶手自尽成民事“特殊个案”

发布于 2019年03月02日

[摘要]湖南门禁系统为您介绍空姐遇害案判赔62万,凶手自尽成民事“特殊个案” 21岁的空姐李明珠遇害9个月后,凶手刘振华的父母被法院判决赔偿李明珠父母62万余元。刘振华是一名滴滴顺风车司机,作案后跳河自尽。他的父母成为民事赔偿案的被告。

为您介绍空姐遇害案判赔62万,凶手自尽成民事“特殊个案”

21岁的空姐李明珠遇害9个月后,凶手刘振华的父母被法院判决赔偿李明珠父母62万余元。刘振华是一名滴滴顺风车司机,作案后跳河自尽。他的父母成为民事赔偿案的被告。

近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振华的父母被要求在继承儿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李明珠父母626689.86元。这笔赔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中最大金额的是59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这是一个突破,法院支持了刑事遇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说。在了解判决情况后,他发现“这是特殊的个案”——由于凶手已自杀身亡,此案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而是由被害人父母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法律进行判决。

“如果凶手没有死,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里,死亡赔偿金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被害人家属可能判得几万元丧葬费等费用。”丁金坤说。

从近年各地法院判决情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判赔“死亡赔偿金”——而在民事诉讼中,这笔金额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大头”。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多名法学专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判决往往标准不一,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完善的空间。

空姐遇害案认可死亡赔偿金,“这是单纯的民事诉讼”

李明珠遇害后,凶手刘振华跳河自尽,此案的刑事责任已无法追究。双方家庭的诉讼焦点,聚集在民事赔偿方面。

2018年8月,李明珠父母起诉刘振华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刘振华死亡后,其遗产由父母继承,包括一辆越野车和一套确定分配的120平方米安置房。法院认为,刘振华父母应在继承儿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父母因女儿遇害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 。

此案一审援引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19年2月1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刘振华父母在继承刘振华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李明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626689.86元,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591157.2元。

丁金坤律师介绍,刑事受害人家属依据判决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60多万元,这在刑事案件中比较少见,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凶手已死,“案子就成为一个单纯的民事诉讼,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厚民薄刑”?专家建议完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非正常死亡,由相关责任人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其具体数额根据地方人均收入标准来定,一般按20年计算。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故意杀人案涉及死亡赔偿金的256份刑事判决书中,被害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诉求大多未得到法院支持。

比如2018年12月山西忻州中院判决的赵新线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赵新线伙同他人用菜刀杀人致4人死亡,庭审中死者家属拒绝调解,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21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支付每名死者的家属丧葬费3万余元。

多份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并非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其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其中。

“也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了。”律师丁金坤分析。不过,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所称“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从字面上理解,并未明确“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年判例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主要是丧葬费等费用。各地法院认定的丧葬费标准跟当地工资水平有关,多的五六万元,少的两三万元。记者梳理近年判例发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的丧葬费等费用,金额多为3万至5万元,极少超过10万元。

不过,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其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死者家属获得“协商赔偿”往往有个前提——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提交法庭。

张永红分析,法院之所以不判被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除了相关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外,或许还担心执行难的问题——许多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判决其赔偿过高数额实际上很难执行到位。

采访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家属受损害利益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应将其排除在外。丁金坤则指出,死亡赔偿的认定某种程度上存在“厚民薄刑”的现象,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双重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长年研究刑事诉讼的张永红建议,在目前刑诉法未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