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在注销前,需要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核算出剩余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税费、工资、社保等,由股东按比例分配。之后,公司主体不存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公司注销后,股东另行发现存在未履行的债权情况,这种情况下,债权是否已经不能追索?今天昆明公司注销代办来聊一聊公司注销后追索债权的问题。
公司在注销前,需要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核算出剩余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税费、工资、社保等,由股东按比例分配。之后,公司主体不存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公司注销后,股东另行发现存在未履行的债权情况,这种情况下,债权是否已经不能追索?今天来聊一聊公司注销后追索债权的问题。
首先,公司的财产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而形成的。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公司拥有了资产的所有权,股东因此享有了股权。在公司注销时,公司的剩余财产也会重新分配给每名股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分配给每名股东。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后,公司对外的债权是转移给原股东了的。因此,对于注销时未及时发现的债权应当由原股东继续追索。
其次,从法理来看,因为股东在注销公司之后,如果出现未清偿的债务,原股东是有责任的。根据公平原则,那么公司注销后另行发现的债权,原股东也应当享有权利。
结合上一点来看,如果公司注销时,原股东均签署了书面文件确认公司已经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如果之后再发现债权还能够继续追偿吗?我个人认为是不行的。原股东在公司注销时已经认为公司债权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不存在未履行的债权,则应当视为对未发现的债权的放弃。我们知道,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权利人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不能放弃,必须履行。所以在进行相关案件时,可以将原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作为一个突破点。也因此,希望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对于出具的声明承诺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