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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喜得子,奈何离婚不认子,南京汤圣泉律师将讲讲身边的案例

发布于 2013年07月22日

[摘要]人工授精喜得子,奈何离婚不认子,南京汤圣泉律师将讲讲身边的案例。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人工授精喜得子,奈何离婚不认子,南京汤圣泉律师将讲讲身边的案例。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

施芳与柴辉19998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登记结婚。因婚后三年未能生育,双方遂到医院检查,确认柴辉无生育能力。为生育后代和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商量决定让施芳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20027月,双方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 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该医院在与双方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后,对施芳施行了人工授精术。20038月,施芳生下一子。此后因柴辉酗酒、赌博,并打骂施芳,双方产生矛盾。200610月,柴辉因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并被单位开除公职,致使家庭收入减少,生活受到影响,夫妻矛盾日益激化。20095月,施芳柴辉经常酗酒、赌博及经常无故打骂她为理由,起诉到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柴辉离婚。 

柴辉答辩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是施芳向其无度索要钱财而致其犯法造成的。现施芳坚决要求离婚,本人同意,但要求享有全部共同财产。施芳经施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我无血缘关系,我不抚养也不负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芳柴辉相识不久即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2003年以后,夫妻间的矛盾加深,直至夫妻关系恶化,柴辉应负主要责任。现施芳提出离婚,柴辉表示同意,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按双方的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由施芳抚养为宜。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因柴辉无工作,靠救济为生活来源,可由其每月负担子女100元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应按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