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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性规范文件,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的工具

发布于 2019年01月26日

[摘要]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要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要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首先,刑法典及其解释性规范文件不仅是办案机关最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唯一工具。掌握不熟练,可能会使办案人员出现执法或裁判瑕疵,使律师在法律运用中出现差错。比如根据以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规定,嫌疑人如果在三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予立案追诉;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该行为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熟练掌握刑法有关规范文件,不属于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有可能被定为犯罪而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再比如嫌疑人有一次容留智障人员卖淫行为,建国门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不应当对其立案追诉;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3号),该行为则构成容留卖淫罪。对刑法典、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要精准掌握,才能做到辩护准确和与法有据。

其次,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刑法解释性规范文件应限制在准确理解上,不能随意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解释性规范文件在刑法适用的指南地位不可动摇,是法律适用的唯一依据,一般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虽然其通知、答复以及座谈会纪要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地位基本相当,同样成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有的刑事辩护律师,以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同刑法典相矛盾为由,要求办案机关不予适用,这样的意见一般不会得到司法机关采纳。比如某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因出售自己豢养的数只濒危野生动物而获刑,辩护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不予适用,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使司法解释存在不当,也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撤销该的申请,不应以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审判机关不予依据。朝阳刑事辩护律师敢于对刑法解释性规范文件提出质疑的精神值得称赞和学习,但在刑事辩护中几乎很难成功。因为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典等规范文件审理案件,没有依照的就应当属于错案,法官没有撤销国家司法机关解释性规范文件的权力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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