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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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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逐条解读,北京刑事诉讼咨询

发布于 2019年01月03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是认罪的表现。愿意接受处罚是认罚的表现,从过程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结果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认罪认罚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做到在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简的处理。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北京刑事诉讼咨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本条规定于刑诉法总则部分,属于刑诉法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是认罪的表现。愿意接受处罚是认罚的表现,从过程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结果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认罪认罚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做到在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简的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侦查阶段重在认罪,审查起诉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协商和具结,审判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确认和实现。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读】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原来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都已转移给了监察委,此次刑诉法修订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罪名,这表明人民检察院还享有对部分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94条)。(2)属于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3)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这里的诉讼监督主要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
实践中,到底有哪些罪名由人民检察院管辖,通过《国家监察委管辖规定》所列出的88个管辖罪名与人民检察院转隶前管辖罪名的对比,至少有下列罪名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五类案件;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大概7个犯罪。由此,上述原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而《国家监察委管辖规定》没有列举的罪名理应由人民检察院继续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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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解读】明确被开除公职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要理解本款,需要结合本法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条第一款从正向角度规定了可以作为辩护人的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从反向角度规定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解读】值班律师制度。
朝阳刑事诉讼咨询值班律师制度是近几年实施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的总结,也是将来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一项重要举措。值班律师的工作性质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新法没有赋予其辩护人资格。法律帮助的对象是没有或来不及委托辩护人,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帮助的方式有提供法律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其中,法律质询是最常见的方式;程序选择建议是帮助嫌疑人、被告人分析案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的理由;原刑诉法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新法又赋予了值班律师的主体资格;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一般集中于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解读】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条件。

会见权是北京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都可以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基于国家安全或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有些犯罪,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刑诉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国家监察委成立后,贿赂案件已经由人民检察院转交给由国家监察委进行管辖,因此,新刑诉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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