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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分工的解析

发布于 2018年11月26日

[摘要]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分工的解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

建筑企业审核工作分工的解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述内容的审核组织抽查,被抽到企业的上述内容全部进行审查。

4、未被抽到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仅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进行审查。

证明材料提供与认定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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