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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如何选择营利性质

发布于 2018年11月20日

[摘要]我国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废除,民办教育进入全新发展时期。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申请办学许可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我国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废除,民办教育进入全新发展时期。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促法”修法后,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是让很多民办教育创办人困惑的问题。分类发展究竟如何解读?将给民办教育带来哪些机遇?又将为民办教育注入怎样的“强心剂”?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差别化政策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对非营利性——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营利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多渠道筹资 多元化办学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教育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给予捐赠。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教育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教育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教育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权益
    财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制定向民办教育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税费——对企业办的各类教育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收费——民办教育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权益——民办教育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教育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教师享受当地公办教育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民办教育管理三利
    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
    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这是修改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之一。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
    民办学前教育可营利,民办中小学不能营利!营利性民办教育放开收费,劣币驱逐良币局面完结!学前教育迎来发展机遇,黄金教育春天到来,高端少儿教育理应顺利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