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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向日葵财务代理喀什向日葵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为中小型企业量身定做服务的喀什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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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向日葵财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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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之后应该怎么办?喀什财务代理公司来浅语

发布于 2018年11月17日

[摘要]下面喀什财务代理公司的师傅就在这里为大家简单的讲解,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我们在办理店铺转让之后,应该做哪些工作呢?下面的师傅就在这里为大家简单的讲解,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喀什代理记账

喀什代理记账

    当前,许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非常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经营者发生债务纠纷难免就会牵扯到业主。没有借款,却要偿还一笔数额不小的债务,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成了“冤大头”。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09年开设一家川菜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面临亏损,无奈之下,陈某决定将自己经营的这家餐馆转让给别人。李某闻讯,决定接手该餐馆继续经营,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餐馆的协议,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双方并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手续。在李某经营期间一直由吴某向其供应各种蔬菜,截至2010年6月份李某共欠吴某货款50000元。后李某由于经营不善,餐馆面临倒闭。在债务到期之时,李某已无法偿还债务。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将陈某和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案件分歧】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该餐馆实际是由李某经营,自己仅仅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自从其将餐馆转让给李某之后该餐馆一直由李某经营,其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取、使用该借款,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吴某称,由于餐馆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其并不知道李某与陈某之间的转让关系。而且李某与其之间的对账单也是以餐馆的名义出具的,其完全有理由要求陈某与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表示本案涉及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若发生债务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可以说,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是说,当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业主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需要提起诉讼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将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由此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你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或者是不懂的问题,随时可以拨打的热线电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