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离婚咨询: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一般可以认定小三明知赠与人有配偶,小三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行使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一般可以认定小三明知赠与人有配偶,小三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行使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前有王宝强在离婚大战中的忍辱负重,后有郎咸平教授联手前妻向女友索回房款。近年来,妻子起诉小三索要房产的诉讼多次引发公众热议,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夫妻一方隐瞒事实,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不在日常生活所需之列,这种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在明知赠与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无偿接受大额财产,显然也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
此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二人各占有一半份额,因此对小三的赠与行为属于部分无效,而以自己所有的部分财产赠与他人是合法的。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而按份共有仅出现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此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就财产的追索方式而言,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以其配偶和受赠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司法实务中,对赠与财产返还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如果赠与人直接给受赠人的是钱款,而日后钱款转化为房产或其他动产,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一般应返还相应的钱款;而如果赠与人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则应返还原物。
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于婚姻生活的每个角落,看似冰冷的法律条文背后,既诠释着对家庭传统观念的坚守,又体现着现代婚姻制度对身份权利的自主,告诉大家在诸多“离婚大战”尚未尘埃落定之时,且多一份从容淡定,相信法律终将会给出完满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