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立遗嘱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更改遗嘱将财产全归女儿。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
叶岭辉收养了一儿一女。1996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叶松也于1997年5月结了婚。1998年3月叶岭辉妻子病逝。叶岭辉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叶岭辉,并常去看他。
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叶岭辉结此十分不满。2005年叶岭辉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叶岭辉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叶岭辉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叶岭辉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叶岭辉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叶岭辉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