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少年”追砍同学,据报道就真的谁都管不了吗?
宽容未成年人,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既然法律规定了惩罚和矫治措施,就应执行到位,应罚不罚、应治不治,不仅于当事人无益,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广西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当地“老大”,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虽然劣迹斑驳,却因为未满16岁,校方表示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而家长又称“管不了”。
警方和校方如此处理,确有几分无奈。未满16岁,意味着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就算犯有上述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处罚上也区别于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追砍他人,只要鉴定为轻伤以下,警方便不能立案追究。立法之所以如此“宽宥”,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还有挽救教育的可能。这也是人本精神的体现。
当然,不追究刑责,并不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殴打伤害他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尽管依据该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却并没有免去这些未成年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仍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宽容未成年人,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既然法律规定了惩罚和矫治措施,就应执行到位,应罚不罚、应治不治,不仅于当事人无益,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当然,从长远来说,还应参考借鉴国际经验,探讨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能。在看守所羁押受罚,对于早熟的“小恶魔”来说,未尝不是一种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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