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勘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勘查、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 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管理体制如下:
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