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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告诉你的商标违规使用处罚细化

发布于 2018年10月15日

[摘要]商标转让告诉你的商标违规使用处罚细化 ,实际上,原《商标法》就对商标的违法使用有了明确规定。原《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告诉你的商标违规使用处罚细化 ,实际上,原《商标法》就对商标的违法使用有了明确规定。原《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新《商法法》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原第3项的规定,并将原规定中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调整为可以通报,还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对罚款处罚的标准做了细化。

    专家指出,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来说,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即未注册以上就是 所包含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想要新疆商标查询的客户更深一步的认识公司。经过以上描述相信大家对这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咨询欢迎您来电咨询或是来公司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