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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婚姻家庭律师介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于 2018年09月21日

[摘要]很多中国父母都秉持着财产最终都留给子女的观念,在购房时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若夫妻双方能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是美事一桩,但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最终劳燕分飞,房子又该作何处置呢?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还是已经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无权分割?今天宿迁婚姻家庭律师来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介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很多中国父母都秉持着财产最终都留给子女的观念,在购房时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若夫妻双方能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是美事一桩,但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最终劳燕分飞,房子又该作何处置呢?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还是已经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无权分割?今天来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观点一:房子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小编分析:认同此种观点的人主要以《物权法》为依据,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子女并未出资,但是既然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虽然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因此未成年人是房屋的产权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作为监护人,除非为了教育、治病等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夫妻双方因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显然不是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因此无权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过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房产的管理权。

观点二:需要审查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小编分析:持此观点的人主要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就是看登记的到底是谁的名字,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可以认定房产的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内效力则需要审查一下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原本就是想把房屋赠与未成年的子女,那么离婚时房屋自然应该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合理分割较为合理。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需要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案例引入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却在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2001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7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观点:

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