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却遭男方拒绝,只身前往办理却被法院判无效。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刘琴与戴刚同是南京市某技工学校毕业的同班同学,在读期间,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90年两人毕业,他们一起出去打工。后由于刘琴看不惯戴刚的一些言行,双方恋爱关系破裂。1996年6月,刘琴经人介绍与南京某中学教师蒋潇结婚。1999年冬,刘琴与戴刚在回家探亲时相遇,在谈吐间得知刘琴正愁于夫妻分居,无法与丈夫团聚时,戴刚对刘琴说:“你和老蒋分居两地,而且你们两文化程度不一样,有啥共同语言。你不如离婚,我们重温旧好。”刘琴开始犹豫,戴刚趁机表白。刘琴犹豫之后,到家便向蒋潇提出离婚,并拒不回家,公开住在戴刚的家里。蒋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0年1月自愿离婚。
刘琴离婚后,与戴刚在打工的地方以恋爱关系同居,两次作人工流产。2005年1月,戴刚接到调往浙江的调令。临别前,刘琴要戴刚同去办理结婚手续,但戴刚以出差来不及为由推托了。刘琴在单位开了双方的结婚证明,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当登记人员问到男方为何不亲自同来申请时,刘琴谎称戴刚因公务出差,不能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人员见他们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又有单位出具的双方结婚证明,便办理了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刘琴一连给戴刚发了十多封信,告之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每次都是如石沉大海,后来收到戴刚的一纸“绝情书”。信中戴刚表明自己并不承认该结婚证的效力。
2005年6月,刘琴去浙江找戴刚,戴刚既不接待,更矢口否认恋爱关系。戴刚所在单位多次调解未成,刘琴才走进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法院经调查,作出了“刘琴与戴刚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南京婚姻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说明进行结婚登记,是我国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本案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关系时,是极不严肃的。对刘琴来说,戴刚插足其家庭时,竟然言听计从,与前夫分道扬镳,最后被戴刚欺骗、玩弄感情长达数年,这应当说是咎由自取。而戴刚道德败坏,玩弄异性,理应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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