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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财务公司解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发布于 2018年02月05日

[摘要]乌鲁木齐财务公司解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解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本条是对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差异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主要是协调国家与股东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分配,因此,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在收入、可扣除费用、资产计价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表述差异的用词由相抵触修改为不一致,这一表述更为严谨。不一致并不等于相抵触,其涵盖的范围要大于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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