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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代办降低企业税率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18年01月30日

[摘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发展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商代办降低企业税率实施办法

1.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

        2.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配合)

        3.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政策。(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5.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6.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继续落实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自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市国税局牵头)

        8.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9.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配合)

       10.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民宗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