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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配地位如何

发布于 2013年06月30日

[摘要]人工授精所生子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配地位如何,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南京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南京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汤圣泉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为法律服务特色,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据南京婚姻律师网2013年6月30日16:10最新消息:人工授精所生子如何分配地位如何,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南京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南京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分,汤圣泉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为法律服务特色,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生殖技术帮助受孕、怀胎、分娩,繁衍抚养后代的权利。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利。完整的生育权概念,包括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和不生育的权利。
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的夫妇实现了“求子”的愿望,但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及传统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权利义务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其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因果关系分析,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到歧视、虐待甚至抛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