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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有规定,随父随母是权利

发布于 2013年06月29日

[摘要]子女姓名有规定,随父随母是权利。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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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董晓(男)韩芸于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董敏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7年6月,韩芸唐松结婚,婚后唐松董敏非常关心,视为亲生,韩芸唐松感激之余将董敏的名字更名为唐敏董晓知晓后,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女方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变,要求法院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董敏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双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据此,本案中,韩芸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董晓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其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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