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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质量检测机构分析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

发布于 2017年12月26日

[摘要]新疆质量检测机构分析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书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分析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书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上,有三点崭新规定值得注意,以下笔者逐一述之。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工程价款可以减少。 施工合同
    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上,有三点崭新规定值得注意,以下笔者逐一述之。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工程价款可以减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    按质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做到: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4、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返修或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分为最低标准和特殊标准,最低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特殊约定,比如约定隔音设施、环保设施等。目前国家强制性工程质量标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没有优良标准,当事人不得在约定,否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有时当事人经常约定:建筑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白玉兰奖或长江奖等,并且约定奖罚办法。该奖项的目的是激励承包人提高工程质量,创作品牌效应,因其评比主体、方法、目的与国家法定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有一定区别,而且评奖具有偶然性和随即性,对承包人赋予较重义务,建议不要约定。竣工验收后,如果工程质量不合约定,承包人应当采取修复、返工或改建等补救措施;如果未获取约定奖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处理。
    承包人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的原因主要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返修等情形。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对非主体部分,应当通过修复使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当尽量修复加固使其符合质量要求,但是无法修复加固或修复加固后仍然不合格的,则建筑工程无法使用,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并拒付工程款。对于双方损失,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对于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应当及时实施,直至达到约定质量要求。但实践中,双方对有无质量缺陷和缺陷原因存在较大分歧,施工人往往拖延或拒绝修复。如果发包人提起诉讼,因诉讼旷日持久,迟来的修复往往事违人愿。为此,发包人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修复,由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修复费用或所减数额包括原工程拆除费、建筑材料价款、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对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鉴定,由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确定;3、修复、返工或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些只是行当里的小常识,当然正规的是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所以这里还是建议您自己多多掌握相关知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