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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专业刑事律师介绍消费者维权法律小知识

发布于 2017年11月07日

[摘要]石景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金印律师 电话:***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今鼎时代广场c座410 专业办理: 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务劳动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纠纷、律师见证、商业谈判、刑事会见、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调解、商事仲裁、股权股票的转让、政府、公司、企业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石景山专业刑事律师介绍消费者维权法律小知识

1.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3.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该法执行。
5.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6.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7.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