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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汤圣泉律师提出常见提醒

发布于 2013年06月23日

[摘要]南京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汤圣泉律师提出常见提醒,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南京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汤律师从事婚姻法务问题纠纷已久有二十几载,以其专业的知识始终为委托人考虑的心文明于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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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 1991年他们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由于她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
  律师解答: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因此,婚后购买公房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份额是否应一人一半,则视不同情况而定。

由于公房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