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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户口迁出问题让南京汤律师为市民义务解答

发布于 2013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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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之后的户口迁移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在办理离婚协议手续之后将户口迁出。但是,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损失的情况如何处理呢?根据现行户口管理规定及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户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解决。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常见,如何预防此类纠纷发生呢?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者不履行迁出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可以在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屋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的,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不便补偿”不能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若男方转移该房屋时,未迁出的女方户口对房价产生影响,此时,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