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简报
2014年第5期 (总第14期)
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淄博市委政法委出台《10条意见》
刑 责 治 污 使 真 招
面对不断飙升的PM2.5和雾霾锁城的现状,近日,淄博市委政
法委制定出台了《全市政法机关全力支持环保工作的10条意见》,
这是淄博市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浓重一笔,迈出了山东省乃至全
国刑责治污的第一步。10条意见如下:
一是营造依法保护环境的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广泛宣传
环保法律法规和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环保领域的违法犯罪线索;对经查证属
实的群众举报线索,环保部门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形成环境保护人
人有责的浓厚氛围。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例,震慑环保领域的违
法犯罪行为。深入化工、造纸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
警示效果。将环境法治宣传列入"六五"普法的重点和考核内容。
二是组织开展"铁拳治霾"专项行动。深化公安与环保、国土、
住建、水利、交通、林业、城管等部门"三联"执法机制,对矿山企业
和五大耗煤行业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对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
施或者影响监测设施功能正常运行及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的,
废水废气偷排偷放、超标排放、非法采矿以及阻碍或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坚决依
法严厉打击。 ()
三是严查高污染排放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高污染排
放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黄标车"、渣土车、散装物料非密
闭运输车辆、高排放(冒黑烟)车辆及报废、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严
厉查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
验标志,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闯禁区、
抛洒遗漏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快侦快破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开展"零点行动",及
时固定证据,全面摸排环保领域重大犯罪线索,凡达到"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认定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快侦快破。对跨行政区域
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侦办,
打破地方干扰和保护。对涉及市外的重大案件和线索,由市公安
机关协调启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始终保持对环保领域违法犯罪
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是从重从快提起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诉讼。充分履行
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损
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以及妨碍环境执
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提起诉讼。对于
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准确把握罪与
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
额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依法严打合力。
六是深入查办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坚持依
法办案,积极从资源和环境遭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监管渎职犯罪
线索,发现监管中存在严重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渎职
失职行为坚决立案查处。积极开展预防调查,研究提出有效防范
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
七是深入开展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充分运用立
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
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对涉及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同时,充分发挥
追捕、追诉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八是依法顶格审理重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
判打击职能,依法顶格审理一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破坏性采矿、
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
刑适用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有力震慑犯罪。依法及时审理环
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快立、快审、快
执、快结,严格落实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条件的国家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九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环保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
强制执行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环保部
门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并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安机关保证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强
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十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委政法委负责总调度,在市生态
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召开政法、环保部门联席会
议,研究影响生态淄博建设的重大问题,调度区县和部门工作情
况。
编者后记: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简报主要介绍重点工作进展、各地
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及舆情动态,供交流、参考。欢迎各地区、各部门及时
向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
联系方式:***(传真)
E-mail:***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分送: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成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
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员,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
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厅(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气象局、能源局;
部领导,总工、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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