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职业特点及专业法律知识功能值得青睐有加是贵阳民事纠纷律师追求的目标。法院的“讲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张)进行陈述的理由。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法律依据还要相对应。
律师职业特点及专业法律知识功能值得青睐有加是追求的目标。法院的“讲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张)进行陈述的理由。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法律依据还要相对应。
讲述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事实依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判断,再结合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地强调自认为的人情事理,感情色彩的渲染大于客观事实表述,就很难让法官对争议问题辨别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询问当事人“你主张加班费,你陈述一下具体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问当事人主张加班都包括哪些内容,如公休、节假日、延时等,这样便于计算加班费的数额。
而当事人却回答“我在单位当牛做马,干得没白没夜,根本就没休息的机会,单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再例如,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陈述离婚理由和提交证据时,没有良好地把握此时陈述的机会,反而大量叙述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方有多么不负责任,甚至于将曾经争吵中各自的言语,一股脑倾倒给法官……。
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经常遇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提供事实信息,法官依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判断。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